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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3月起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发表时间: 2018/1/23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出台《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决定从3月1日起深圳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浮动周期为两年。据测算,实行浮动费率后,深圳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水平将进一步降低20%左右,一个浮动周期可为用人单位减少缴费负担约5.7亿元。
    据悉,深圳从2016年7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由原来的三类细化为八类,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14%、0.28%、0.49%、0.63%、0.66%、0.78%、0.96%、1.14%。《办法》指出,从3月1日起,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执行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其上两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情况以及工伤保险违法情况实行浮动费率。其中,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施费率下浮;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办法》提出,工伤保险支缴率低的用人单位,除一类行业外,可享受费率下浮的优待,最多可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工伤保险支缴率高的用人单位,费率将会上浮,最高可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办法》强调,用人单位的整体安全生产条件依法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可享受一次再下浮两个费率档次优待;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或三级的,可享受一次再下浮一个费率档次优待。已达所属行业最低费率档次的,不再下浮。用人单位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的,再上浮两个费率档次。已达所属行业最高费率档次的,不再上浮。用人单位具有欠缴工伤保险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等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情形之一的,其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作者: 汇成世纪 来源: 汇成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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